主旨:有關公教人員於民國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滿5年以上,並已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已領訖,重新選擇是否繳回原發還之退費金額,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一案,請查照並依期限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下稱該會)110年8月27日台管業二字第1101597625號函辦理。
二、查107年7月1日後離職公教人員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保留年資等相關規定及申請程序,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9條、第15條、第73條、第85條、第86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0條、第16條、第73條、第86條及第87條已訂有明確規範,合先敘明。
三、按退撫法及退撫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後,對於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公教人員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者,僅得領取「本人」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考量前開退撫法、退撫條例施行前後相關規定之演變,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基於維護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公教人員權益整體平衡,以及為免日後再有以不知規定為由申請繳回已領取離職退費之情形,爰予修正「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申請書」(以下簡稱退費申請書),並配合增加提示「公教人員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者僅得申請發還『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本息,且一經領取,該部分年資不再適用公教人員退撫法令關於保留年資,俟年滿65歲請領退休金等給與」等之重大權益規定,以利當事人明確知悉退費後之權益影響事項。為免影響參加基金人員權益,自即日起請配合使用修正後之退費申請書。
四、為提供旨揭人員重新選擇機會,請轉知所屬當事人相關規定,並填具「公教人員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年資滿5年已申請離職退費者是否保留年資選擇書」(以下簡稱選擇書),重新選擇繳回原已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或維持原退費之申請結算年資,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上開選擇書由當事人及機關學校各自留存1份。
五、為期作業時程之明確性,旨揭人員如選擇繳回原已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應自機關學校於收受本函之日起3個月內,由機關學校協助發函檢附原發還金額之支票或匯票一次全數繳回,以保留年資,該會於收訖後據以註銷原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案並函知機關學校及當事人。
六、檢附修正後之退費申請書、選擇書及該會服務電話一覽表各1份。上開退費申請書及選擇書,亦可至該會網站(https://www.fund.gov.tw/)「下載專區\收支作業常用表單」下載。